时论

魏英杰 | 中国未来发展取决于政改成败

中国未来发展取决于政改成败 ——从温总理讲话看政治体制改革 文/魏英杰 在3月14日记者会上,温总理又一次谈到政治体制改革。他说,现在改革到了攻坚阶段,没有政治体制改革的成功,经济体制改革不可能进行到底,已经取得的改革和建设成果还有可能得而复失,社会上新产生的问题也不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文化大革命”这样的历史悲剧还有可能重新发生。 这些年来,温总理多次在不同场合谈到政治体制改革,形成比较全面具体的“政改观”。回顾温总理关于政治体制改革的相关讲话,从中可以感受到一股高度责任感与紧迫感。本文试从温总理讲话谈谈当前政改的共识与路径,及其未来可能走向。 为什么说“现在改革到了攻坚阶段”?这里的改革,指的应是改革开放至今的整个历程,包含了市场化改革与至今所进行的政治体制改革。有必要看到一点,改革开放从来就不光是市场化改革,从头到尾都是以政治体制改革作为支撑和保障。市场化改革是从制度上确立市场主体的作用和地位,这必然是以放权让利为前提,即把原先掌握在党和政府手里的部分权力放开给市场,搞活经济。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改革,实际上就是官退民进、国退民进的过程。没有政治体制改革,市场改革走不到今天。 但是,由于政治改革不充分、不彻底,导致了今天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产生了各种问题,而这些问题倘若不从深化政治改革入手,将难以获得根本解决。换句话说,改革开放以来政改带来的正面效应已获得充分发挥,而不加快政改所引起的负面效应也已显现,正在拖住经济发展的后腿。所谓“改革进入深水区”,或者说“改革到了攻坚阶段”,都是基于上述判断所下的一个结论。 温总理在记者会上回顾并指出:“粉碎‘四人帮’以后,我们党作出了关于建国以来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实行了改革开放。但是‘文革’错误的遗毒和封建的影响并没有完全清除。随着经济的发展,又产生了分配不公、诚信缺失、贪污腐败等问题。我深知解决这些问题,不仅要进行经济体制改革,而且要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特别是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这意味着,不加快深化政治改革,不仅经济持续发展动力不足,改革成果也可能“得而复失”,各种社会问题集聚出现、社会矛盾尖锐化,这还将危及执政基础与社会稳定。 必须加快深化政治体制改革,这是社会上下最大的一个共识。当前,不积极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社会可能面临危机;加快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社会经济则将迎来新的发展契机。既然加快深化政改已成社会共识,为何千呼万唤不出来?这就在于,人们对政改的认识并不完全一致,对政改的路径选择也有观点差别,特别是由于各种利益纠葛,各方对政改的态度也有所不同。譬如,到底如何才能“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许多人的理解并不一样。积极过了头容易激进,稳妥有余而不够积极则易迟滞不前,这就难免形成既不积极也不稳妥而是干脆把政治体制改革挂在嘴上的情形。这表明,在如何加快政治改革问题上,全社会还应进一步凝聚共识,形成具体可操作政改方案。 政治体制改革的根本目标是全面实现法治。温总理在去年9月出席夏季达沃斯论坛时,就政治体制改革谈了五点看法,包括坚持依法治国、推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以及反腐败等方面。这涵括了一个法治社会的基本要义。还有必要指出,做到上述方面,关键就在于如何限权与分权,也即实现宪政与民主的问题。 如,依法治国“需要改变以党代政,把权力绝对化和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这就是要对公权力进行必要限制,使其“严格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再如维护司法公正,其实就是保障司法独立性的问题,也就是对行政权与司法权进行明晰界定,保证司法权“不受任何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干涉”;又如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关键就在于“切实保障宪法规定的公民的民主权利和民主权益”,主要就是真正落实公民选举权、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的问题。 综上所述,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就是依照宪法精神进一步限制公权力,扩大公民民主权利(即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一场政治改革。政治体制改革,主要对象是执政党与行政部门自身。这就是为什么这场改革走到今天,越来越难以推动的一个重要原因。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执政党不仅要有责任担当,还要有壮士断腕、勇于牺牲自身利益的决心。但做到这一点,可想而知是多么艰难。特别是,当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一些人手握权力,拥有一定既得利益,部分人更形成了既得利益群体(部门),要让这些人放开手中部分权力和利益,谈何容易? 也因如此,温总理谈到如何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时,一方面表示要加强“顶层设计”,另一方面又指出,任何一项改革必须有人民的觉醒、人民的支持、人民的积极性和创造精神。所谓顶层设计,更多关照的是自上而下的政改路径,而发挥人民的积极性和创造精神,自然是寄望于自下而上的政改力量。可见,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既离不开自上而下的理性设计,也不能排除自下而上的改革激情,更不能忽视来自各方面的改革压力。 例如,村民自治作为一项基层民主制度已推行有年,但在实践中却常为既得利益所阻,致使这一基层民主形式步履蹒跚,迟迟未能步入正轨。日前,广东省委书记汪洋就乌坎事件表示,乌坎的民主选举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其实没有任何创新,只不过把这个村子过去走过场的自治落实而已。一项没有任何创新的民主选举,却是全国舆论关注、村民不懈努力与地方领导高度重视下,方才不成为“走过场”,可见其真正推行之难。由此也反映了,深化政治体制改革,不仅要有制度设计,更离不开民众的“觉醒”和参与。 不难预料,深化政治体制改革,也只有在社会上下、体制内外的合力推动下,乃至于相互激荡下,才可能取得关键性突破。中国未来的发展,将取决于政治体制改革的成败,取决于全国人民对待政治改革的认识与参与程度。正如温总理所说,改革只能前进,不能停滞,更不能倒退,停滞和倒退都没有出路。 2012年3月17日 发于3月19日《东莞日报》,题为《全社会还应进一步凝聚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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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英杰 | 苹果涉嫌盗版,运作模式负作用显现

苹果涉嫌盗版,运作模式负作用显现 文/魏英杰 新一代iPad热销之时,作家维权联盟向苹果公司维权又被拿来说事了。国家版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目前掌握的情况,苹果应用商店确实存在盗版侵权嫌疑,但尚需相关部门确认后才能做出最终判断。 多名中国作家和出版机构发起的作家维权联盟,于去年声讨百度文库侵权后,已把矛头对准了苹果公司,并提出超过千万元索赔金额。从目前进展来看,维权方只是对苹果公司提出申诉,并未进入诉讼阶段。官方对这起维权事件,虽然表示一定支持,却也没把话说死。而事实上,苹果应用商店部分文学作品存在盗版行为,大家都看在眼里,根本用不着多说。 可见,维权方没有立即进行起诉,更多可能是出于通过交涉实现共赢的考虑。毕竟,一旦进入诉讼程序,不仅要对具体侵权事实进行认定,还要有打持久战的准备。面对强大的苹果公司,以及对应国内并不算完善的版权法规,胜负如何是一回事,维权者有无精力把官司进行到底又是另一回事。何况,在苹果应用商店出售电子图书,是图书出版的一个趋势,维权方大概也不想轻易与苹果公司闹掰。 所以不妨把维权活动暂放一边,先来关注苹果应用商店为何会变成盗版的避难所。应当承认,苹果的App Store是一大商业创新,其用意在于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的同时,更好地保障版权人的合法权益。问题是,恐怕连苹果公司都未能料到,这一内容提供模式会具有如此巨大颠覆性,形成如此庞大的市场规模。 至今,苹果应用商店的应用程序数目已超过50万款,总下载量已突破250亿次,相关应用上架申请更以每周超过2.6万次的速度增长。可想而知,要逐一审查如此巨量的应用程序,需要花费苹果公司多大精力。这几乎是一项难以完成的任务。在这情况下,苹果公司对盗版申诉回应缓慢、处理滞后,都在可意料之内。即便如此,苹果公司应对铺天盖地的投诉,还是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一边不断删除盗版,另一边又出现大量新的盗版内容。无论苹果公司再怎么重视侵权问题,至少在目前,它还很难彻底遏制住盗版狂潮。特别是在知识产权保护相对滞后的中国市场,更是如此。 从这角度看,苹果应用商店大量出现涉嫌盗版作品,与其运作模式高度相关。苹果应用商店不仅是一个内容提供平台,更是一种商业盈利模式。这一盈利模式的特征是,苹果公司掌握了绝对话语权。苹果公司不仅对上载应用程序进行技术把关,还对应用程序内容进行审核,最后还从程序下载获得三七开的营业收入。这种封闭式运作模式,与苹果公司的产品运营风格相适应,从而打造了一个具有高度技术垄断性特征的产品营销帝国。也因如此,一旦内容服务出现问题,苹果公司不仅无法轻易脱身,还必须为此负直接责任。 简单讲,苹果商店出现大量涉嫌盗版作品,一方面原因在于苹果公司规模增长太快,营销管理和售后服务跟不上,另一方面在于苹果应用商店的运作模式存在弊端,目前其负作用开始显现。虽说不必因此就对苹果运作模式作出否定性判断,但苹果公司若不能及时反思上述问题并作出回应,很快它将面临大量侵权诉讼,并可能因此吃尽苦头。从法律角度,苹果公司很难从这些涉嫌侵权活动中完全脱身。 至于苹果公司会怎么应对盗版现象,这里不妨也略作判断。在不改变眼下运作模式的前提下,苹果公司可以做的:一是增加人手,加大应用程序内容审核力度,以及发现问题后的响应速度;二是,抬高应用程序准入门槛,要求作品上载者必须递交相关版权证明;三是,提高违规惩戒力度,要求应用程序开发商上交高额保证金,出现违规行为可罚没保证金并进行追责。说到底,苹果应用商店目前的运作模式,实际上是一种典型的计划管理体制。在“后乔布斯时代”,苹果公司很有可能对这一模式进行重估。 2012年3月19日 《新闻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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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英杰 | 优酷土豆,洗牌进行时

优酷土豆,洗牌进行时 文/魏英杰 还在关注优酷、土豆版权纠纷的网友,这回真是大跌眼镜了。先前双方还势不两立,各自开出上亿元的天价赔偿要求,转眼间,这两家视频网站却以100%换股方式——合并了。 除新公司名“优酷土豆”没啥创意外——还不如我提议的“youtudou”(优土豆),这桩合并案不乏亮点。别的不说,两家一合并,决战在即的版权官司瞬间化为无形,这对双方都是好事。我曾推测,两家网站打版权官司可能以和解告终。这是因为,认真查究起来,两家网站都不敢说自己手上没有侵权污点。这下可好,你也不用起诉我,我也不用讨要赔偿,你的就是我的,我的也是你的,皆大欢喜了。难怪网友调侃,优酷土豆合并,我又相信爱情了。 两家网站合并,还可弱化竞争压力。优酷和土豆是高度同质化的视频类网站,其运营模式、盈利方式高度重合。双方竞争必然是以“杀敌一万自损三千”方式进行,而且很可能在这场厮杀中大伤元气。当然,这也要看双方资金实力,如果其中一家实力更为雄厚,这样竞争下去就可能让对方不得不退出战场。但如果双方都有一定资金实力,或者都面临资金和盈利压力,长期竞争将把双方拖入亏空泥沼。目前,两家公司虽然业务不断增长,却仍处于亏损状态,来自股东方面的盈利压力特别大。因此,合并是比握手言和更好的一种选择。 特别要看到,目前国内视频网站仍处于群英争雄状态,优酷、土豆虽占有专业化先机,却面临强敌环伺局面。除CNTV等具有强大后盾和政策扶持的网络电视台,优酷、土豆等视频网站还要面对各门户网站视频频道的挑战。稍有不慎,这些专业视频网站不仅将优势渐失,还可能被门户网站一口吃掉。在这种情况下,优酷、土豆抱团取暖,以合并降低运营成本、增强竞争优势,既出乎意料之外,却也在情理之中。 不过,这次合并除降低成本、提振士气外,还有若干关键性不利因素仍待解决。 一是侵权问题。眼下,网友仍不习惯为正版埋单。大量购买正版视频而以免费、低价方式提供播放,网站却要面对巨大成本压力。在这种情况下,网站为提高流量很可能不得不采取侵权方式盗播视频,而这将让网站继续面临侵权危机。二是盈利问题。免费点播并插入广告是视频网站的传统盈利模式。优酷和土豆合并后,一时也难以改变这个现状。如何整合资源,并在盈利模式上有所创新突破,这仍是合并后的优酷土豆所面临的问题。其三是如何与门户网站竞争的问题。门户网站具有自身特定优势,且对视频频道的盈利要求不高,这已让优酷等视频网站先失一着,合并后如何提升竞争优势,这也是优酷土豆亟待解决的问题。 总而言之,优酷与土豆合并是专业视频网站打出的一张好牌。这很可能引起行业震荡,加速其他视频网站的新一轮洗牌。若干大大小小的视频网站(如PPTV、PPS等)很难不去正视优酷土豆的合并之举,并尽快做出调整。一贯把视频当作附加服务的门户网站,也不能不考虑,这种花钱赚吆喝的产品模式是否有必要维持,或者加以整合。特别是,对于目前同样处于激烈竞争状态的其他互联网服务提供商,这桩合并案很可能带来一场强烈的洗牌冲击波。例如,那些徘徊在生死边缘的社交类网站,以及此前如雨后春笋般冒出的微博网站,将不得不借此反思自己的命运和出路。 2012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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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英杰 | 银行高收费已构成“软暴力”

银行高收费已构成“软暴力” 文/魏英杰 前几天,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在全国人大记者会上回应“银行暴利”论,称“暴利”这个词恐怕有些过分了。但他也坦承,相对于其他行业,去年银行业的利润状况确实是不错的。 周行长这番话,似乎没引起多大舆论反应。我想这不是因为认可,而是实在无语。或者说,双方语境相差太多,各说各话没多大意思。有趣的是,才隔几天,现成的反驳证据来了。3月15日,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报告称,目前银行业服务收费类问题集中,目前已在全系统内展开清理,3月底各银行将统一公布所有收费项目细则。 银行乱收费,即使没有全面反映银行暴利问题,至少从中也可看到冰山一角。对于这个问题,持有银行卡、经常办理相关存储业务的人都不会感到陌生。我相信,没多少人能够完整地说出这些五花八门的收费项目,更不用说记住形形色色的收费标准了。 在这些收费项目中,跨行取款收费是一种。如果你拿着工行卡到建行的取款机取款,银行自动会从账上扣除每笔4元手续费,多取多扣。取款机设置每笔取款限额,有的规定一次只能取2000-2500元,那么取5000块钱,就必须付给银行8-12元手续费。别看只是几块钱,想想全国人民每天用取款机的有多少,算下来那可不得了。这收费高不高,银行心里很明白。 让人咋舌的是异地取款汇款收费。因为这项费用是按照存取款的百分比收费的。例如建行异地取款收费按取款金额1%收取,最高100元。但如果是异地加跨行取款,还得收取跨行取款手续费。在外地取款要被收取这么高手续费,让人很是肉痛。这次中国银行业协会报告中,在银行收费上,异地取款汇款手续费问题反映也最强烈。每年春节期间,外出人员往家里寄钱,不知道给银行贡献了多少利润。 上面涉及的是与个人生活密切相关的银行收费。实际上,银行还有许多赚钱之道。例如,针对银行贷款乱收费问题,国家开发银行副行长郑之杰直言,部分银行出现对客户的存贷款设置不合理附加条件、增加不合理服务收费等不规范经营行为,严重影响金融系统声誉。其具体表现为,要求客户将部分贷款转为存款;通过账户管理费、财务咨询费、贷款安排费、额度占用费额外收取费用,转嫁成本,等等。这一现象也已引起发改委关注,并于本月以“下查一级、异地检查”方式在全国开展检查。 仅从这些具体例子,足以体现银行之暴利。或者可以说,这已经是一种“软暴力”了。关键在于,银行与用户之间没有平等博弈的话语均势。银行根据业务需要设置收费项目,但消费者却没有说不的足够权力。银行可以说,用户不满意可以选择别的银行,问题是当用户无论选择哪家银行都可能遭遇同样境遇,这种选择权其实是被无形限制了。特别是,四大国有银行实力最强、服务网点最多,用户更是无力招架。前两年,多家银行提高跨行取款手续费,消费者骂声一片,可又有哪家国有银行作出积极回应? 上个月,针对银行异地取款收费等问题,发改委与银监会出台《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表示今后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基本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将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其实,重要的并不在于由政府定价——银行换个名目就可轻易规避监管,而是如何从根本上破除银行与用户之间不对等的话语格局,即让银行从经营理念上有积极性去主动去作出调整。当然,这意味着更加完善的监管与更加充分的市场竞争。 2012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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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英杰 | 刑诉法相关法条对比

刑诉法相关法条对比   刑诉法修正案 96 版刑诉法 五、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第三十三条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注:修正案第七十三条规定: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修正案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二十四、增加三条,作为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 监视居住 :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七十三条  监视居住 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第五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二十八、将第六十四条改为第八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第六十四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二十九、将第六十五条改为第八十四条,修改为:“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六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三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注,可参阅刑诉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 、 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和第七十条。其中第六十九条规定: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三十一、将第七十一条改为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 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第七十一条 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三十五、将第七十五条改为第九十七条,修改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第七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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